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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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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海宁市某纺织厂被依法查处

日期:02-22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04版:财经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许村镇某纺织厂(以下称纺织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危险化学品贮存室、搅拌间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且安装的3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被关闭,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次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纺织厂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纺织厂将安装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室、搅拌间内的3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关闭,且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在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1区)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纺织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对纺织厂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