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 讯 员 钱 玥 苏 雪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看着一尾尾鱼苗活蹦乱跳地游入江中,我真是心情愉悦……”近日,在海宁市钱塘江边,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孟良娣亲手将鲜活的鱼苗送入江中,脸上满是笑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参与增殖放流,不仅起到了惩罚教育的作用,也修复了生态环境。”
去年五六月份,钱某、李某、王某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明知钱塘江海宁段处于禁渔区、禁渔期,仍采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鲻鱼、刀鱼、鲈鱼等10斤左右。
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钱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不仅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遂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委托评估,钱某等人应承担的水生资源损害费用共计16324元,据此,检察机关形成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钱塘江水体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
庭审期间,钱某等人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均表示认可。经法院判决,钱某等人被依法判处拘役缓刑、单处罚金等刑罚,公益诉讼诉求全部依法得到支持。
近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海宁市人大、法院、农业农村局在钱塘江流域海宁段开展2022年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集中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海宁市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等共同参与,钱某等当事人代表也到场参与活动,接受教育。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3000余尾鱼苗由参加人员分批投放至钱塘江中,这些鱼苗均为适宜钱塘江流域生存、繁殖的鱼种。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海宁法院、检察、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领域、保护钱塘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具体实践。”现场,不少人员表示,“通过司法力量守护钱塘江流域生态,守护浙江的母亲河,非常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