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被依法查处
日期:02-08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进行执法时,发现其储存冰醋酸和甲酸、双氧水等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室未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取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强制通风装置、温湿度计、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即摄像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当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印染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印染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冰醋酸和甲酸、双氧水等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虽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储存危险物品的专用贮存室未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采取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强制通风装置、温湿度计、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印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对印染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