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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3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雇的老乡意外受伤 口头协议也要承担责任

日期:02-01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10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N通 讯 员 沈国伟

  

  “严大姐,请你帮帮我,我一个外地人在这里打工也不容易啊!这事过去这么久了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近日,秀洲区王江泾镇矛调中心接待了一位姓郭的师傅,他忧心忡忡地请求调解。老娘舅严玉珍接待了他,将他引导至调解室里休息,并倒上了热茶。

  

  支付部分医药费后没了下文

  原来,郭师傅和赵师傅是河南老乡。赵师傅在王江泾从事废品收购生意,有时候自己来不及就叫老乡郭师傅干点零活。前年7月25日上午,郭师傅在干活过程中出了事故:在帮赵师傅的货车装废品时,不慎从1米高的货车上摔下来,导致右脚粉碎性骨折。被人发现后,马上送去了骨科医院治疗。一开始,赵师傅还是很关心郭师傅的,在郭师傅看病期间不仅垫付了8000多元医药费,还经常打电话给予慰问。可是后来,郭师傅腿伤痊愈后找到赵师傅协商,希望其支付剩余的医药费。赵师傅却支支吾吾推脱了起来,后来索性连郭师傅的电话也不怎么接了。无奈之下,郭师傅找到了王江泾司法所的严大姐请求调解。

  听了郭师傅的叙述,严大姐大致了解了情况,于是她拨通了赵师傅的电话,对方表示情况属实,并且愿意下午来王江泾司法所接受调解。

  

  析理说法,纠纷妥善解决

  赵师傅如约来到了司法所,双方一见面,赵师傅便说道:“我只是口头雇郭师傅干点零活,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初他自己干活不小心摔了下来,自身也要负一定责任,这笔医药费也不是小数目,全让我赔偿也太不合理了。”

  严大姐解释:“口头雇人干活也存在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着严大姐又补充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听了严大姐的释法析理后,赵师傅思虑良久,最后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目还要协商。

  在反复谈判几个来回后,双方就赔偿总额达成了一致,加上前期垫付的8000元费用,赵师傅赔偿郭师傅医药费及各种费用共计2.8万元。至此,这场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老娘舅有话说

  无论是劳务提供者还是劳务接受者都要紧绷安全这根弦,高度重视安全义务并采取好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