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中“、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 三、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中“、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
三、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