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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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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九江日报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日期: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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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其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通过梳理分析,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

  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建立档案、档案资料不健全及更新不及时等。【《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二: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条、参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文件】。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违法行为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三条、原安监总局48号令】。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原安监总局48号令】。

  违法行为五: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六: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可参考安监总厅健〔2014〕111号】。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七: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卫健委5号令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条第(二)项】。

  市卫健委法监科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