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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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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提标”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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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孙德厚 记者洪永林)3月2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4号)等文件要求,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24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这是我市城市低保第20次提标,农村低保第17次提标。

  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93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715元;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20元、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其中,中心城区的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城乡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50元。残疾孤儿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新的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