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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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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 逃避执行男子“花式”拒执获刑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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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九江       上一篇    下一篇

  浔阳区讯(姚文柳)有能力履行却一再逃避法院执行,近日,被告人李某因构成拒执罪最终被判刑。

  2017年1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均表示同意离婚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但双方在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两人名下住房归原告李某所有,购买该房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李某负责偿还,另补偿被告张某人民币22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义务,迟迟未将补偿款给张某。2018年1月,申请人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出售房屋,所得售房款归还申请人的补偿款22万元。被执行人将房屋出售后,却将卖房款私自转移至他人账户。和解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某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多次敦促李某履行义务,同时对李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李某依然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拘留措施到期后,李某离开九江,后续始终处于失联状态。

  在本案长达数年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采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采取一切手段共执行7万元,还有15万元未执行到位。

  据此,浔阳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3年8月,法院将该案移送浔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24年1月,浔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浔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还清全部欠款的行为,可视为被告人的清偿行为,且取得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零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