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姚文柳 记者吕莹)“现在开庭!”10月27日上午,在长江之边的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九江段法治广场,浔阳区人民法院对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案件审判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一起参与旁听。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内陆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同时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万元至7000元不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浔阳区法院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讲解非法捕捞的危害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后果,倡议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案件一:捕捞销售“一条龙” 非法获利近90万元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华负责收购被告人张某林团伙以及另案处理的四个团伙在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将大部分水产品运至市琵琶湖水产批发市场一水产店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华通过某水产店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获利共计76万余元,其个人获利约20万元。
2022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林与张九某、张玉某、张润某购置铝合金渔船、丝网等捕捞工具后在鄱阳湖庐山市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并按照事先约定将水产品交由张某华贩卖,获利后四人均分,每人获利约2.3万元。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亮接连加入张某玉团伙、张某林团伙进行非法捕捞,非法获利约5万元。
案件二:四人合伙作案 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
2022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与另案处理的三人相约在鄱阳湖水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并凑钱交由张某购买相关捕鱼工具。张某购置捕鱼工具后,与上述三人在鄱阳湖庐山市东毅码头、火焰山等水域非法捕捞,捕获鲢鱼、鳙鱼等出售给张某华,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上述三人驾船非法捕捞渔获物30余次,非法捕获渔获物1万公斤,张某通过贩卖上述渔获物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案件三: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200多吨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从非法捕捞团伙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除少量自己销售外,其余运至市琵琶湖水产市场销售。
经查,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货车运至市琵琶湖水产市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达208.93吨,获利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