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宁 本报记者 黄梦如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域,则一域治。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构建起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以“小快灵”立法助推我市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自此,我市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
2022年1月,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专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为维护全市松林生态安全提供法治保障;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9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从酝酿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近一年,经历起草、初审、调研、集中修改、审议、表决、批准7个环节,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小快灵”立法的生动实践。
2022年以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持续对我市立法工作的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探索出了一套“小快灵”的立法方式,实现“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目标,出台了两部“接地气、立得住、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上下联动、良性互动、互为补充的合力效应,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回应社会关切,以立法效能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小”,体现在立法精准,针对具体问题设计规范,使切口更深更准更实。《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为切入口,《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以我市松林松材线虫病防治为切入口,通过小切口立法体现大系统,达到堵漏洞、补短板的作用。
“快”,呈现为立法高效,化繁为简,管用几条制定几条。《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着力从理顺监管体制、完善保护工作机制入手,细化水源外部环境管理,规范应急事件处置。《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打好“庐山保卫战”、疫情联防联治、林分结构更新等重点方面。
“灵”,突出于形式灵活,不分章节,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管用好用。《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既有力保障了长江、内湖(河)等水环境质量,也为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水提供了法治保障。《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的制定,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疫源防控,解决了工作实际问题,为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民为本”立法助推我市立法之门敞亮通透
近年来,我市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立法权限,先后制定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市容管理、立法条例、湖泊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等方面12部法规。每一部法规的“磨砺”而出,无不体现九江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融入大局、主动服务大局、全力保障大局的“大局观”。
——围绕“生态环保”重点立法。针对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要求不断提高,《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应运而生,从法律层面分区分级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针对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快速扩散、自然生态安全面临重大威胁的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制定《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疫源防控,解决了工作实际问题。
——围绕“城市创建”压茬立法。面对市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市容管理条例,划清市、区两级职责,明确“属地管理、重心下沉”管理原则,以立法推动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制定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助推全市荣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市中心城区已有101处历史建筑得到确认或被挽救。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融入社会救助、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倡导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约束不文明养犬、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以“法”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围绕“民意民生”创新立法。为妥善解决电动车管理问题制定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创制性提出“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解决相关执法难题的同时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针对部分小区执法监管难、业委会成立难、物业纠纷化解难等问题,在《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行为,有效破解物业管理中的社会治理难题。
让立法承载更多“民意”,市人大常委会身体力行。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畅通渠道、创新方式,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密切互动中让立法工作直抵民心、载满民意。
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在全市确定了直达基层乡村和社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16个,2022年出台的2部条例从中收到意见60余条,并择优吸纳进法规中。充分调动各方面专业力量“加持”,聘请35位立法咨询专家组建新一届立法咨询专家库,与九江学院签订立法合作协议,邀请省人大法工委领导讲授立法工作,参加全国人大地方立法线上培训,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充分重视立法各阶段公众参与,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召开立法协商会,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意见;建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与法规起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建立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公开征集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遵“法制统一”立法助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进阶”
维护法制统一,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立法工作的延伸。市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立法工作与备案审查工作同步推进、互相作用、取得效果,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2022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决定、决议8件,接受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07件,并开展专项清理。
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全面依法治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考核评分操作实施办法》,明确细化备案审查工作标准和具体操作要求,建立备案审查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将重点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委托给立法咨询专家进行预审,委托地方立法研究院对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性、不适当性问题开展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省率先建立向常委会专项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并延续至今。
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积极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配合完成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沟通对接,听取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组织调研组到县(市、区)开展工作调研,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难题的思路和途径,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提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举措、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数字江西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显现备案审查工作实效。2022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综合运用主动审查、联合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中的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并加大监督纠正力度,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立法之行、任重道远。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人大主导立法的主线,立足实用管用、体现地方特点,力求良善之法、管用之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