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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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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5月1日颁布实施 以良法促善治 以法治兴乡村

日期: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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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薇报道:4月29日,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在州新闻发布厅举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条例》立法背景、核心要义和亮点,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内容。

  《条例》是自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新疆首个配套地方性法规,5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州推进试点,昌吉州现有469个村集体经济组织、69.11万成员,集体资产总额达84.5亿元,累计分红占全区分红总额的近40%。

  实践中,昌吉州创新推出的“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组织主导+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三级管理架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相关成果被农业农村部列为全国典型案例。昌吉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成功入选“中国改革年度十大案例”。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李忠表示,《条例》的制定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构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的完整体系,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示范。

  《条例》共3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昌吉实际,涵盖了适用范围、组织职能、成员权益、资产监管、收益分配等核心内容,既落实国家法律要求,又凸显本土特色。

  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难点,《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履职,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名册管理,明确非成员贡献者可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名誉成员”,享有相应权益。

  为规范收益分配,《条例》明确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依据净收益制定分配方案,严禁举债、亏空分配,同时规范成员股份赎回、转让,保障成员财产权益。

  “百千万工程”实施以来,昌吉州就“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出部署,形成一系列成熟经验。在这方面,《条例》细化集体经济发展路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整合土地、盘活闲置资产自主经营,与各类经营主体合作联营,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经营模式;同时明确,通过永久性出让资源性资产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获得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得计入经营收入,不得用于成员分配或者奖励。

  针对土地、资金、人才短板,《条例》出台针对性扶持举措:土地方面,推进地块规模化经营,规范机动地发包,明确不动产确权登记要求;资金方面,将集体经济发展纳入专项规划,厘清资产权属、完善保障;人才方面,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各类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并开展专项培训。

  围绕产业振兴,《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经营主体合作联营,明确权益边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以产业振兴带动集体经济壮大。

  关于《条例》贯彻落实,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其军强调,全州需强化宣传普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推动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新闻发布会由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苏建国主持,张其军作情况介绍;李忠、州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王星雷就《条例》特色亮点、“名誉成员”制度、集体资产监管及法规落地举措等社会关切问题,逐一回应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