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何煦报道:债务危机并非犯罪借口,职务便利非“救命稻草”,莫把“挪用”当“借款”!个人债务困境须以合法途径化解,贪念终将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刘某在某营养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长期负责客户对接与货款收取工作。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刘某受“投资创业、快速盈利”心态驱使,盲目投资火锅店,不料经营不善、持续亏损,很快陷入资金链断裂困境。面对债务压力,刘某丧失法治底线,利用销售岗位经手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违规以公司名义、使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客户货款,累计截留19余万元。这笔本应及时上交公司的公款,被刘某全部用于填补火锅店投资亏空、偿还个人债务,始终未向公司移交,也未如实报备。资金挪用带来的短暂“周转”,掩盖不住风险爆发的必然。因未将挪用资金上交公司,导致公司未向客户发货,2024年11月初,客户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公司在核查账务过程中,发现刘某长期截留货款的违法事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前,刘某退赔了客户全部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莫把“挪用”当“借用”,法律红线不可踩。部分人误以为“暂时借用”公司资金并非大事,实则可能构成犯罪。若擅自截留、挪用单位资金,即使事后归还,仍可能因侵犯单位财产被追责。
职务不是“提款机”,勿因贪念毁前程。刘某作为公司销售,将职务便利视为填补个人债务的“捷径”,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企业信任,更触犯刑法。无论身处何种岗位,公私财产界限不可逾越,心存侥幸终将付出代价。
风险防范不可弱,财务监管需加强。提醒广大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同时,加强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经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