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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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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昌吉日报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心存侥幸藏枪支 以身试法悔莫及

日期: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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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B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通讯员何煦报道:枪支弹药,事关公共安全,我国始终对其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化名)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旧物堆里藏枪 侥幸心理酿祸

  2024年3月,张某在整理家中地下室旧物时,意外发现一支被尘封的枪支。张某对此非但没有意识到潜在风险,反而心生好奇,觉得“留着当纪念”“藏在家里没人知道”“放着不用就没事”,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上交,而是将枪支继续隐匿在家中。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很快被群众举报。经专业鉴定,该长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猎枪,属于我国法律明确严格管控的枪支范畴。案件被移送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案件材料。经查,张某明知所藏物品为枪支,却未履行上交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审查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从未使用过该枪支,不应构成犯罪。检察官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核心在于“非法持有”这一状态本身,并不以实际使用枪支为必要条件。无论枪支是祖传、拾得还是他人赠与,只要未经合法批准而实际控制、支配,就已构成犯罪。张某所谓“不知情”“未使用”的辩解,均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综合考量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非法持有即违法 莫让侥幸毁终身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的“持有”,是指对枪支、弹药的实际控制与支配,无论获取途径如何,未经合法批准的持有行为,均在法律禁止之列。

  “不知情”非免罪金牌。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即便意外发现枪支,也必须第一时间上交公安机关,切不可心存侥幸。法律面前,“不知情”“不懂法”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

  “未使用”同样担责。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非法持有,即便未实际使用,也如同在家中埋下“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因意外情况危及自身、家人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潜在威胁。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枪支弹药,碰不得、藏不得!发现涉枪涉爆物品,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唯有人人守法,方能守护万家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