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廖冬云、通讯员付肖报道:一份加盖了公章的5万元工伤赔偿协议,因用人单位谎称“公章系伪造”而拒绝履行,最终被法院认定显失公平而判为无效。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某建材公司不再按自行签订的5万元协议支付工伤赔偿等费用,而是必须依照法定标准,向受工伤员工李某足额支付23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2024年5月,李某在某建材公司生产车间维修脱轨的起重航车时,被承重钢管滑落砸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同年8月,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该建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协议加盖公司公章;随后,双方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公司需于2024年10月20日前付清5万元赔偿款,且约定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此次工伤再无其他纠纷。然而协议签订后,公司却变了卦,不仅迟迟不打款,甚至告知李某“协议无效”“签协议所用公章系他人私刻伪造”,并报警称“公司公章被他人伪造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及处理工伤保险事宜”。
因迟迟未拿到足额赔偿款,且认为协议约定的5万元远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李某于2024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交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仲裁过程中,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李某的工资标准、工作年限、工伤伤残等级等事实,裁决双方自2024年10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且该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万余元。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接受部分付款后又申请仲裁属违背诚信”为由,将李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承办案件法官重点围绕“协议所用公章真实性”及“和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两大焦点展开调查,经多次核实,该公司当庭认可签订赔偿协议时所用公章为公司真实公章,并承认此前报警所称“公章被伪造”情况不属实。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虽然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但两份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和项目未完全涵盖李某应享受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5万元赔偿金额与仲裁裁决认定的23万余元法定待遇差距显著,属于显失公平。同时,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大部分付款义务,在李某申请仲裁后仍拒不履行,还以虚假报警的方式试图否认协议效力,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10月2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扣减掉前期已支付的款项,还需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
主审法官提醒:
工伤赔偿关系劳动者切身权益,用人单位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者协商赔偿时需充分保障劳动者法定权益,不得利用劳动者受伤后急需治疗费用的弱势地位,签订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
劳动者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前,也应确认工伤认定结果、明确协议主体、核对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确保协议自愿合法签订,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切勿以虚假陈述、虚假报警等不正当方式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否则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广大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企图通过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方式拖延、逃避责任,不仅无法得逞,最终还会承担更高的赔偿成本,并损害企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