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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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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老伴“闪婚”又“闪离” 三万元彩礼何去何从?

日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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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B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廖冬云、通讯员阿依提加玛丽报道:“我本想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不承想这网络‘媒婆’不靠谱,找了个老伴没几天就离了,幸亏法官帮我把彩礼要了回来……”近日,拿着法院判决书的马老爷子,提起自己这段“闪婚”经历,心情五味杂陈。

  去年4月初,60多岁的吉木萨尔县居民马某某通过快手平台,与一位网络“媒婆”取得联系。得知马某某希望找个老伴的意愿后,这位网络“媒婆”介绍他与塔城市50多岁的单某某相识。双方加了微信,相识不到一个月就决定见面。约定的日子,马某某带着家人来到塔城市与单某某见了面。次日,单某某也带着家人来到马某某家里,协商马某某给单某某5万元彩礼。

  最终,马某某给单某某支付了3万元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可结婚15天后,单某某就经常扔下马某某一个人回娘家,为此二人多次发生争吵。此后,单某某以马某某为其花钱不大方为由,于2024年8月中旬离家不归。眼看着花钱找的老伴跑了,马某某频繁联系单某某回来,均遭到拒绝。2025年10月13日,单某某将马某某起诉到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马某某说:“离婚可以,但是我辛辛苦苦攒的3万元给了单某某,就是为了老了有个伴儿,没想到她来了十几天就不管我,这彩礼不能打水漂呀!”而单某某认为,给彩礼是双方户籍地的习俗,也是马某某的自愿赠与,而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也一起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该退还。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与单某某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只有3个多月,并且,单某某多次离家出走,因此,不能认为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最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与用途、离婚原因、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单某某向马某某酌情返还彩礼1.2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