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虚假交易行为屡禁不止,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欠债不还,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此举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杨某向曾某借款20万元,但杨某迟迟未还。次年法院判决,由杨某向曾某还款20万元及利息,并且曾某还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局执行发现,杨某名下并无财产,曾某这才得知杨某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房屋无偿转让登记在其亲戚许某名下。曾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杨某与许某的房屋转让行为。
法官:合法的借贷关系需双方共同履约,不能耍小聪明去躲避债务。杨某需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就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或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本案中,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则采取财产查控、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措施。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杨某与许某的房屋转让行为。
法条: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是针对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是针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责任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