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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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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昌吉日报

昌吉市人民法院巧解“主体混同”房屋租赁纠纷

日期: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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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B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通讯员杨婷婷、付肖报道: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大西渠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初,阿某与马某的母亲寇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马某位于某镇的门面房用于经营饭馆,租赁期限自2024年2月至2025年10月。

  合同到期前,阿某又与马某续签合同,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7年11月,约定租金共计3.6万元。阿某分别向马某的父亲支付2万元、向马某的妹妹支付1.6万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履约细节产生分歧,马某私自断电导致阿某饭店冰柜内存储的食品腐烂,造成1万余元损失。最终,阿某将马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约12.8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情,发现案件存在主体复杂问题:实际履行的合同系阿某与马某母亲寇某所签,与起诉的被告主体存在差异,且阿某与马某所签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简单判决,不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还可能引发关联案件。

  考虑到案件涉及主体多、关系复杂,承办法官组织庭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均表示前期多次协商无果,明确拒绝调解。面对僵局,承办法官一方面及时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做好庭审准备;另一方面利用开庭前的时间,通过电话逐一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诉求,了解实际困难和顾虑,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人情事理三个维度释法明理,对阿某明确告知其主张的12.8万元损失需提供充分证据,无证据支持部分难以获得法律认可;虽然马某客观阐明的部分损失发生在其母亲寇某与阿某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间,但阿某主张的部分损失具有合理依据,寇某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换位思考。

  最终,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于约定时间内退还阿某房租3.6万元,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两项费用合计4.8万元;阿某需在2025年合同到期前腾空涉案房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就此次纠纷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