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走“捷径”发财再“伸手” 一男子获刑二年
日期:10-15
案情:有些人总想走“捷径”发财,更有甚者因多次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李某先后8次进入昌吉市多个小区,通过打开密码锁、偷用被害人放在楼道内的钥匙及门口地垫下的钥匙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趁房内无人之际秘密窃取黄金首饰、现金等,盗窃财物价值总计6.1万元。被告人盗窃的财物除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的以外,其余均被被告人出售或个人消费使用。
法官:发财梦人人想做,在科技发达的今天,监控设备无处不在,犯罪无死角,心存侥幸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