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买卖房屋找中介是现在很多人的选择,但是您知道这中间存在很多的风险吗?
案情:房产中介公司与石某签订《独家居间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房产中介公司办理石某房屋的各项销售事宜,包括信息咨询、房源匹配以及协助办理手续等各项服务。房屋交易成功后,石某需一次性给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格2%的报酬。协议签订后,房屋中介公司联系的买方因贷款存在问题没有完成过户手续。随后石某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告知房产中介公司解除居间合同,此时房产中介公司给石某已经安排好银行面签以及后期过户手续。但石某仍要求解除居间合同,并拒绝支付中介费。
法官:本案房屋中介公司与石某签订《独家居间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房屋中介机构完成相应委托的事务,石某应当支付约定的中介费。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房屋交易市场中,无论买卖双方还是中介公司,都要严格依法合规,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诚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