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任命: 迪木拉提·买买提为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二) 免去: 樊健健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张玉祥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李佩隶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一)
决定任命:
迪木拉提·买买提为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二)
免去:
樊健健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张玉祥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李佩隶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