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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昌吉日报

游客滑雪被人撞伤,滑雪场要担责吗?

日期: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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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B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件回顾

A某在C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时,被从高处滑下的B某撞倒受伤,造成腰椎骨折及右肩损伤。A某起诉B某及C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B某承担80%责任,C公司承担20%责任,宣判后B某及C公司不服,上诉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B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带B某进入风险较高的滑道滑雪,并放任B某独自滑雪,既未在旁辅助,又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C公司作为滑雪场管理者,未成年人独自进入较高风险的滑道滑雪,未能合理预见相应的风险并进行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分析掌握双方的争议焦点,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B某及C公司同意适当补偿,并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滑雪运动有风险,滑雪者应保持高度注意义务,遵守规范,安全滑雪,避免自身及他人受到伤害。滑雪场地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场地及周围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无法完全消除隐患时,需要做好提醒和告知义务,并采取能够避免致人受伤的安全防护措施。

来源:石榴云/今日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