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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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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昌吉日报

社保基金监督政策(摘登)

日期: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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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B版:职场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2023年12月25日10版)

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范围有哪些?

答:(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六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七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八条: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标准是什么?

答:(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查实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奖励;(2)查实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3)查实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300元给予奖励。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参保单位、中介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举报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第十六条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程序是什么?

答:(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承办部门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对奖励事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