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 李卫国同志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 免去: 郝桂花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 马红军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钟敬林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一)
决定免去:
李卫国同志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
免去:
郝桂花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
马红军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钟敬林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