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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昌吉日报

社保基金监督政策(摘登)

日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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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B版:职场       上一篇    下一篇

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该怎么做?

答: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后,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该怎么做?

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后,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3.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哪些情形属于冒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4.参保人员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如何界定?

答:(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5.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如何处理?

答:(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