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陈兴梅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玲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 免去: 庄玉龙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23年12月2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陈兴梅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玲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
免去:
庄玉龙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