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答: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哪些劳动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答: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
其他仲裁委或法院已受理、处理过的争议;
在破产清算中,劳动者对破产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经济补偿金,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答: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之内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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