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冬云 通讯员 高源
离婚复婚又离婚,除了感情之外,同样理不清的还有双方共同财产。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00年1月,原告丁某(化名)、被告刘某(化名)双方登记结婚,2003年,两人生育一女。2019年4月,丁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就孩子的抚养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2019年6月,丁某和刘某复婚,2021年2月,丁某再次提出与刘某离婚,并对双方复婚期间的财产要求分割。
庭审中,原告丁某认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二人复婚期间,家里的一切开支及孩子的生活费用均由自己承担。丁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分割刘某在复婚期间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被告刘某认为,2019年4月双方离婚时,两人共有4套房产和一辆近30万元的汽车,其中3套房产和汽车都留给了原告丁某,自己仅留了一套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79平方米),目前还有28万元贷款未还完。
法官表示,该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第一次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因协议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复婚期间对财产未进行分割,原告现要求分割,合理合法,应予以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然有效,属于一方的财产,在复婚后,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均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刘某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可分割一半,合计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某。
法条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终止后,复婚形成了新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所以财产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归其中一方所有,即使复婚了,这部分财产仍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再次离婚,分割的财产为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特殊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