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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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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被判刑罚 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日期: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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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B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通讯员郑丽、张利军报道: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今年2月16日,阜康市交通运输局接到非法营运车辆信息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到某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拟对疑似非法营运车辆开展执法检查。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将张开双臂进行拦截的执法人员撞倒;执法人员起身再次对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被告人驾驶车辆顶着执法人员行驶约3米距离后,执法人员发现无法阻拦车辆后便让开,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经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对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

  阜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判决。

  法官提醒: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公民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切莫以身试法,藐视和挑战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