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摘登)
日期:08-22
16.《考核规定》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核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工作地点在四类及以上县市区的事业单位的优秀档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5%。
17.《考核规定》对初次就业人员的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核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非初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工作累计满考核年度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由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了解原单位工作情况。
18.《考核规定》要求同时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何考核?
答:《考核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双岗位双考核。分别按照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业绩指标可以向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科研经费项目争取、重大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倾斜。没有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和可量化业绩指标的,一般不得兼聘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可以继续聘用在两个岗位上。
19.《考核规定》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答:《考核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薪级工资晋升一个等级;(二)绩效工资分配应当予以倾斜;(三)当年考核优秀的,可以给予嘉奖,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表扬;当年没有获嘉奖的,按规定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四)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年限缩短半年;(五)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职称评聘、岗位(职员)等级晋升时,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20.《考核规定》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答:《考核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二)不得发放绩效工资;(三)不得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四)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五)同时向较低一至两个岗位和职员等级调整,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降至最低等级;(六)下一年度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七)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