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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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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借出的3000元如今还能要回吗?

日期: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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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B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通讯员李振华报道: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大家常常忽略一个问题——债权也有“保质期”。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A公司因一笔超过10年的借款走上法庭,杨某还能要回这笔钱吗?

  2006年某日,木垒县A公司为偿还其他债务,向杨某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明确写着:今借到杨某现金3000元,此款用于还账,利息按11‰计算。借贷还款日期定于2006年9月30日,在借款处盖有该公司公章,以及公司经理潘某的签字。后杨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公司辩称,杨某从事专门放贷,还款期限约定为2006年9月30日,早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杨某的请求。

  庭审中,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向该公司经理催要涉案借款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该公司经理对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均认可,称暂时没钱,同意有钱就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具体到本案,杨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其多次就涉案款项向A公司催要,且该公司有承诺还款的意思。综上,法院认为,杨某的主张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应当注意诉讼时效,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要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需要特别强调,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债务人发信息、打电话、发邮件、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这些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积极主张债权,则应认定案涉欠款诉讼时效于主张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