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呼图壁县一食品厂被罚7万元
日期:07-24
本报讯 记者马晓芳、通讯员李鑫报道:近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呼图壁县某食品厂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7日,州市场监管局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呼图壁县某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月7日的香蕉味软面包和生产日期为1月2日的老蛋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月中旬,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送达呼图壁县某食品厂,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呼图壁县某食品厂已将以上两批次的产品全部以出厂价销售给呼图壁县某商行,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经与经销商联系,除抽样产品外均已售出无法召回,销售额共计2200元,生产成本1760元,违法所得440元。
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呼图壁县某食品厂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并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营养需求。该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综上,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厂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