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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昌吉日报

保险投保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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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B版:财金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6日,何女士在中国人寿昌吉分公司投保“国寿尊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爱意康悦医疗保险”,并在投保时隐瞒了20年高血压病史的情况,将所有的健康告知问询项均勾选为“正常”,保险公司遂按照标准进行了承保。2023年1月10日,何女士因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申请“国寿爱意康悦医疗”保险理赔。

  在办理理赔时,保险理赔人员调查发现,何女士在投保前有高血压病既往病史20年,但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告知内容与本次理赔有直接联系,且足以影响公司投保时的核保决定,故公司理赔将下发“拒付解约”的理赔结论。在与何女士家人沟通中,何女士家人也承认隐瞒了投保前病史,并接受了公司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中,何女士在投保“国寿尊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爱意康悦医疗保险”时已有高血压病史20年,因其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风险未告知公司,公司根据错误投保信息承保。出险后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何女士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公司根据《保险法》拒付解约。

  

  【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投保时要仔细阅读健康告知、财务告知,根据事实情况如实填写询问内容,不要因为内容繁琐或听信他人误导性宣传而隐瞒或不进行告知,这样的行为会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2、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回答投保人的问题,协助投保人办理相关投保手续。

  来源:中国人寿昌吉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