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未消除起诉银行,结果……
日期:07-08
本报讯 通讯员王建国报道:近日,吉木萨尔县一男子马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他存在不良征信,银行不能接收他的贷款申请。贷款被拒后,马某才想起2013年,自己曾在某银行借了5万元钱,截至2013年12月11日,共还款49632.37元。2016年,某银行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的起诉已超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马某认为,法院既然判决其不承担还款责任,某银行就应当将其不良征信记录删除,因银行未及时删除该不良征信,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已经侵犯其名誉权。今年4月,马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不良征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某银行主张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被法院依法驳回,但是某银行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请求权。马某可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但某银行的债权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也就是说某银行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某银行申报的马某逾期未付款的不良征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