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奇台县一企业被罚7.5万元
日期:06-27
本报讯 记者马晓芳、通讯员郑卫兵报道:帮助他人印制包装袋也会违法吗?近日,奇台县某塑业有限公司因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为他人印制3.1万条标有“黄羊”注册商标的包装袋,被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奇台县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奇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对奇台县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月11日,马某某谎称是新疆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来奇台县某塑业有限公司接洽业务,需要印制20万条畜牧用盐包装袋。期间,该公司未完成商标印制前的审核,按照马某某的要求为其印制了1万条标有“黄羊”商标的畜牧用盐包装袋,马某某事先垫付了1000元,并商定每条包装袋0.6元。同年5月至7月,马某某又先后3次来到该公司,以包装袋不够、新疆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想长期合作等为理由,让该公司印制包装袋。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为马某某印制标有“黄羊”商标的畜牧用盐包装袋4次共3.1万条,收货款1.9万余元。
今年1月28日,奇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新疆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黄羊”商标专用权进行核实,证明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新疆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奇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奇台县某塑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印制“黄羊”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擅自销售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综上,奇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奇台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