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通报四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日期:06-2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发挥“查处一处、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昌吉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通报四起“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督促广大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阜康市某铜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3月6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车间盛装铜渣的6个铜渣包的24个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检查还发现,厂区内2处已经辨识出的有限空间G6处下水井、G2处窨井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冶金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案
2023年3月2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冶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中频炉(铸造熔炼炉)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液晶显示屏无法正常显示数据,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在册员工86人,实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人员78人。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立即整改,全员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符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崔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新疆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案
2023年3月30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储危险化学品(环氧富锌底漆)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实际间距为13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主管人员毛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新疆某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2023年4月29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中频熔炼炉使用的吊运钢水浇筑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未按照要求进行探伤检查,不符合《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4.6的规定,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还发现,2台中频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连锁,不符合《电热装置基本技术条件第31部分:中频无心感应炉》(GB/T10067.31)5.2.9的规定,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