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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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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辱骂他人 一女子被判赔1000元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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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B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通讯员黄爱玲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不,李女士就因为在抖音平台上骂人被告上了法庭。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李女士本是原告李治(化名)的弟媳,因家庭矛盾,李女士对李治心生怨怼。为此,李女士一气之下便在其抖音号上发布了视频,公开李治及其弟弟的照片,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李治,散布扭曲李治形象的言论。李女士觉得还不解气,又通过短信对李治进行辱骂。

  李治认为,李女士公然在网络上辱骂自己,有损自身名誉,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对自己家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遂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女士以上述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文明上网、理性表达,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