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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昌吉日报

普惠政策问答(摘登)

日期: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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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B版:职场       上一篇    下一篇

  

  15.金融机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时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16.谁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为什么?

  答:分包单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17.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答: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是指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18.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有何特殊规定?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19.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间存在争议时,能否不按规定代发工资或者划拨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为什么?

  答:不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0.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的清偿责任如何界定?

  答: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