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3年1月8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参与各项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
(二)审议通过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提出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
(七)听取和审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开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自治州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一个代表团。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代表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议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拟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不超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主席团成员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自治州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
(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
(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自治州政协、昌吉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五)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
(六)有关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人;
(七)自治州支柱产业、科技、社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少数民族代表以及工人、农牧民代表。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自治州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和通过表决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会议日程;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九)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十一)组织宪法宣誓;
(十二)发布公告;
(十三)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第一阶段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事项,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和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州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秘书处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和自治州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集中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团进行审议,可以并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的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大会秘书处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提案人向会议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下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