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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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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老人立下三份遗嘱,为何最后一份无效?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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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晚报》 陆增安 叶婧涵 玉明凯

  遗嘱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尤其是涉及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到底以哪项为准?被继承人周某生前先后订立三份遗嘱,均指定其名下房产由女儿冯某乙继承,但最后一份打印遗嘱因缺少见证人签名被认定无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姑侄遗产继承纠纷案,最终认定被继承人周某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判决其名下房产由女儿冯某乙继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周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5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周某甲、一女冯某乙。周某甲于2006年去世,生前仅育有一子小周。周某于2017年去世,其名下登记有一套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

  周某生前先后订立三份遗嘱。2014年2月,周某自书遗嘱,确定房产由女儿冯某乙继承;2016年2月15日,周某再次订立自书遗嘱,内容与前份一致;2016年2月18日,周某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在场见证订立打印遗嘱并留下视频,核心内容仍为房产由冯某乙继承,但该打印遗嘱仅有周某本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见证人签名。

  周某去世后,其孙子小周不认可三份遗嘱的真实性,主张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冯某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由其单独继承。小周辩称,爷爷在遗嘱中既签字又按指印不符合常理,且立遗嘱时年事已高,不具备正常的意思表达能力。诉讼中,小周申请对遗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三份遗嘱中周某的签名与其亲笔信中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2月18日的打印遗嘱仅有周某一人签名,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份遗嘱均未经公证,但内容一致,并无抵触。在最后一份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以第二份即2016年2月15日的自书遗嘱为准。

  针对小周的异议,法院指出,被继承人在私人信件上签名或按印涉及个人习惯,小周无法证明这不是周某的习惯;且随着医疗水平提高,许多老年人直至生命最后仍能保持意识清醒和正常思维,仅以年纪大为由否认行为能力,法院不予采信。小周虽不认可鉴定检材,但无证据推翻遗嘱。结合现有证据,可确认三份遗嘱实质内容一致,即房产由冯某乙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冯某乙依遗嘱继承案涉房产,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如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小周应给予相应协助。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严格的法定形式是遗嘱合法有效的基础前提。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则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缺失任一要件即导致遗嘱无效。这是法律对遗嘱严肃性、真实性的制度保障,旨在防范伪造、篡改遗嘱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