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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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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公开监控画面反击顾客差评

日期: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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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4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人民法院报》 吴琪 黄燕琳 莫彬

  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对商家服务进行评价,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反馈方式。但当消费纠纷发生时,有商家为自证清白或反击差评,选择在网络上公开消费者的监控画面等个人信息。这种“以曝制评”不仅容易激化矛盾,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某咖啡店向消费者陈女士出具书面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陈女士到某咖啡店消费,在要求更换盛放饮品的杯子时被拒绝,因此与店员发生分歧。经协商,该咖啡店为陈女士办理了该饮品的退单退款。事后,陈女士在某点评平台上对该咖啡店发布了差评。为回应差评,该咖啡店在平台评论区公开了陈女士在店内消费的监控画面。

  陈女士认为,该咖啡店擅自公开包含其个人肖像的监控画面,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咖啡店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该咖啡店辩称,发布监控画面是因陈女士恶意差评在先,其行为属于为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商业信誉而采取的措施,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即便双方存在消费争议及评价纠纷,咖啡店亦应通过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未经许可公开陈女士的肖像,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陈女士主张的书面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只有在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该咖啡店的侵害行为方式不存在丑化、污损肖像权的主观故意,且陈女士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严重精神伤害,故法院对其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其合法权利,但应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客观、理性评价,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同时,经营者面对差评时,可以通过与消费者协商或向平台申诉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肖像权是自然人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利。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行使权利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权有边界,侵权须担责——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应成为文明社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