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人机“解禁”12次,“发烧友”获刑
日期:07-15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童法
在境外网站买来一款软件,远程操作十几分钟,无人机就飞出原本被限制的高度与区域——这样的“解禁”服务,近年来被一些无人机“发烧友”盯上了。然而,被解除“封印”的无人机不仅极易失控“炸机”伤及无辜,而且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被告人俞某因有偿为他人破解无人机飞控系统安全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俞某是一个无人机“发烧友”。2025年2月至11月,他通过远程控制电脑并利用境外软件、证书破解无人机飞控系统安全限制等手段,为8名无人机所有者破解无人机系统设定的限高、禁飞程序共12次,违法所得9400元(已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境外软件、证书有偿破解无人机飞控系统安全限制,违法所得9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机场、军事禁区、发电厂等区域,无人机系统会内设相应的禁飞或者限飞的限制。“解禁”的无人机,易对航空安全、无线通讯等产生严重干扰,同时存在失控、坠毁对人、物造成伤害的风险,甚至产生侵犯隐私、泄露国家安全秘密等风险。此外,突破无人机禁飞等飞行限制,其实是更改了无人机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无人机不受禁飞、限高等限制,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俞某自以为发现了“技术商机”,实则是在为违法行为“开绿灯”。对于广大无人机爱好者而言,切勿贪图一时便利或蝇头小利而购买“解禁”服务,这既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更是维护国家空域安全的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