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林莉 柳文杰 本报记者 章锐
“我不该心存侥幸,在有工作的情况下仍然去申请失业金,最后钱也没拿到,还要被判刑,真的很后悔……”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化名)低头忏悔。近日,由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诈骗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事情还要从李某的上一份工作说起。当时,他在一家压缩机公司从事清洗工作,其间公司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2018年年底,李某因身体原因离职,休养一阵后又应聘了保安岗位,在龙泉本地一家保安公司稳定就职至今。
在一次与前同事的闲聊中,李某得知原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可按政策申领失业金。2025年2月,他前往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缴费记录,并在咨询具体事宜时,隐瞒自己重新就业、拥有固定收入的事实,虚构“失业”状态提交申请。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重申,若领取期间重新就业,须主动申报,否则将视为欺诈骗取社保待遇。李某口头应允并签字确认。次月起,他便以“失业人员”身份按月领取失业金。
然而,数据不会说谎。2026年3月,人社部门通过系统后台数据分析对比发现,李某账户内每月均有一笔固定工资入账,来源正是其所在的保安公司。线索随即被移送公安机关。经核查,2025年3月至2026年2月期间,李某共骗取失业保险金26936.19元。
案件移送龙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在走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对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了解后,依法对李某进行了提审。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坦言,他以为只要自己不说,人社部门就不会知道他还在上班。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隐瞒就业事实,在正常领取工资的同时骗取失业金,侵害了国家社保基金安全,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6月,该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