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换掉老旧电梯 电梯公司把物管告了
日期:07-14
《南国早报》
王斯 黄爱纯 黄洁
小区的电梯因为老旧被更换,负责为旧电梯维保的公司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28万余元违约金。近日,记者从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不存在违约,仅支付2234.7元补偿金给电梯公司。
2019年初,某电梯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4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服务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如设备拆除,物业公司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电梯公司;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的,应支付相当于6个月保养费的违约金。
2020年9月,因为该小区的电梯故障频发、维修周期过长,业主联名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向电梯公司发函,并请求该公司出具故障分析及整改建议。电梯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予正式回复。
此后,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老旧电梯更换方案,分别于2021年8月、11月将原有电梯拆除,并予以报废登记,停用原因均为“使用年限已久故障多”。
2023年2月,电梯公司向物业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对方支付维保费4.44万元。物业公司支付维保费近2.21元,并说明维保费支付明细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电梯公司遂以物业公司未提前告知擅自拆梯、单方解约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28万余元。
该物业公司辩称,维保合同终止并非单方恶意违约所致,而是电梯老旧老化,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更换设备的客观结果。电梯更换前,他们已多次与电梯公司沟通,拆除前产生的维保费用已全额付清。电梯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本质是电梯拆除后剩余维保期的维保款项,但电梯拆除后,该公司未再提供任何维保服务,他们不应再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因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拆除电梯,导致维保合同标的物灭失。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无主观过错,不构成违约。合同提前解除确实造成电梯公司丧失剩余服务期可得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法院酌情判令某物业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补偿款2234.7元。目前,判决已生效,物业公司已主动支付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