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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判刑!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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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3版:“6·26”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石静 吴琼 本报记者 陈毅人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这款电子烟抽了会让人兴奋,我从中发现有利可图,干脆自己做起了这方面的生意。”庭审中,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2025年4月,王某瞄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产品暗藏的非法利润,通过网络渠道联络上游卖家,采购成品替来他明电子烟弹转手倒卖后赚取差价。尝到甜头后,为进一步压缩成本、扩大收益,同年8月起,王某单独网购高浓度替来他明烟油自行灌装生产。

  据王某供述,每100毫升替来他明烟油进价6000元,可勾兑灌装130至140个空烟弹。同时,为掩盖替来他明本身刺鼻的刺激性气味,他还专门网购各类香精混入烟油,掩盖特殊气味,降低吸食者的戒备心理。之后,他将自制烟弹销往安徽阜阳、舟山普陀等多地。

  短短半年时间,经查实的向王某购买自制伪劣电子烟的,就有14人,王某的累计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202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电子烟弹并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经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检验,所有送检烟弹样本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确认涉案电子烟均属伪劣电子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曾被行政处罚,现实施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