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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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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公司解雇员工,理由是缺席培训

日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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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姜忠行 祝欢

  员工未按通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3年4月,张某入职位于江山的某木业公司,被安排在江苏苏州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24年9月,公司向张某发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通知》,要求其于9月10日前报到参加培训,并明确“逾期未报到参加培训的视为旷工”。张某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培训,同时要求公司确定培训内容、时间、薪酬待遇等。9月12日,公司作出回复,并取消了张某的考勤权限。9月25日,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及部门工作安排,连续旷工7天以上”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旷工应根据员工实际未到岗情况认定,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对缺席培训的处罚确定为“通报批评和罚款”,并未将其界定为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认定张某旷工,依据不足。此外,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具备“过罚相当”性。张某缺席培训是否严重到必须解除合同,公司未能充分证明。综上,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张某2024年9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适用规章制度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确保处罚措施与劳动者行为之间具有合理性。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结合行业特点,岗位职责,行为发生的时间、场合及对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解除劳动合同应作为最后手段,往往在其他处罚手段不足以实现管理目的时方可适用。本案中,公司直接以解除合同回应缺席培训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