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矛盾,一方“藏”孩子,怎么办?
日期:06-15
《广西日报》 江宏坤 申雨鑫
夫妻闹矛盾,一方竟然将孩子“藏”起来,不仅不让另一方探望,还不允许孩子去学校。这种情况怎么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时,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父亲藏匿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目前,两个孩子已顺利回到母亲身边,正常入学。
【案情】
梁某(妻子)与王某(丈夫)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近年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梁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于2026年1月判决不准离婚。
由于夫妻关系紧张,两个孩子一直跟随梁某在南宁市生活、就读。此前,王某因犯罪被判刑1年10个月,于2025年3月刑满释放。
从2026年2月开始,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多次在梁某住处发生争执。梁某报警后,民警到场调解。后来,梁某为了平息纠纷、避免影响邻居及安抚孩子情绪,同意让王某暂时将两个孩子带离。
但令梁某没想到的是,王某把孩子带走后,一直拒绝送回,也不肯透露孩子下落。
2026年3月学校开学后,两个孩子因被父亲藏匿,无法正常上学。梁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送回孩子,甚至只是想知道孩子在哪,均被王某拒绝。
无奈之下,梁某向邕宁区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邕宁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王某藏匿子女的行为持续时间长,且发生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导致两名子女无法正常上学,严重损害其受教育权,也严重侵害了梁某的监护权和探望权。
邕宁区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王某藏匿两个孩子;责令王某将两个孩子送回梁某住处,并协助其履行监护职责;裁定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到人格权侵害禁令后,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便将两名子女交给梁某,并配合孩子正常入学。目前,双方关于子女探望、抚养等事宜,正在进一步协商解决。
【释法】
办案法官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新型法律制度。当人格权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情况紧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该案中,禁令的发出不仅迅速制止了王某的藏匿行为,保障了母亲的监护权和探望权,更从根本上维护了两名未成年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相互补充,形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及父母平等监护权的有效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