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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在图书馆摔倒,索赔18万余元

日期: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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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4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王如歌

  市民在公益场馆内意外受伤,场馆是否要担责?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究竟如何界定?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认定涉案图书馆已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张某在某公共图书馆一楼亲子馆行经通道斜坡时不慎摔倒,被诊断为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以图书馆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图书馆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

  图书馆辩称,涉案斜坡已做条纹状凹槽防滑处理,两侧安装了不锈钢扶手,事发前张某同行家属均正常通行。张某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且10个月前刚接受左股骨颈骨折手术,摔倒与其身体状况密切相关。事发后,图书馆联系保险公司,双方在保险公司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已一次性赔付张某37000余元。

  保险公司亦辩称,图书馆并无过错,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无权再行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结合场所性质、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涉案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设施,斜坡工程验收合格,已采取防滑和设置扶手等必要防护措施,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处置,已履行与公益属性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的索赔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益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并非无限责任,责任标准应与场所性质、风险程度、管理能力相匹配。本案判断图书馆是否尽到义务,核心有三:设施合规且防滑防护到位,通行条件正常,事发后及时救助处置。此外,受害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谨慎通行。本案原告存在基础疾病、术后行动不便的情况,更应尽到更高注意义务。

  公共场所应常态化做好设施维护和安全风险提示;市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需结合自身身体状况谨慎通行、注意避险。当事人就相关纠纷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