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绝不纵容借未成年人之名的诚信透支
日期:06-01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建院以来标的额最高的涉网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件。一名17岁女生起诉知名短视频平台,要求退还310余万元直播打赏款项,法院经全面核查涉案账号流水、操作记录及互动证据后,查实实际打赏金额高达650余万元,最终依法全额驳回原告的退款诉讼请求。该案裁判结果,不仅厘清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认定标准,更以刚性司法态度划定底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权利救济的屏障,绝非成年人规避自身责任、滥用司法资源的工具。
纵观全案证据链条,本案并非典型的未成年人冲动大额消费纠纷,而是一起监护人主导参与、事后试图借未成年人身份转嫁损失、虚构维权事实的非诚信诉讼。涉案4个消费账号均登记在原告父母名下;在大额充值触发平台消费限制机制时,其父母先后20余次通过人脸识别核验,主动解除支付管控,全程知情且主动配合案涉高额打赏消费。同时,账号消费特征、互动行为完全背离未成年人行为属性:充值操作多发生于深夜凌晨,账号评论留存“朝九晚五”“开车”等成人场景表述,连麦语音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原告母亲声音,更留存“用未成年人申请,造假”的直白自认记录,形成完整的不诚信行为证据闭环。反观原告诉讼主张,其不仅无法清晰说明数百万元资金流向、账号操作细节,且起诉标的与实际核查金额差距巨大,远超未成年人正常认知与财产支配能力,足以佐证案涉打赏行为系监护人实际操作、自主消费。
从法理层面审视,我国民事法律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制度,确立了未成年人超额网络消费可依法撤销、退款的救济规则,立法初衷在于弥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缺陷、防范平台消费诱导、兜底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但权利行使必有边界,司法保护从不等同于无底线纵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退款请求得以支持的核心前提,是消费行为由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监护人确不知情且未尽监管职责。本案中,监护人全程参与、主动核验解锁消费限制、实际使用账号消费互动,其行为已然构成对全部打赏消费行为的默示同意,相应消费后果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监护人在自主完成高额网络消费后,转而利用公众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则、借助司法程序申请全额退款,本质是试图将成年人自主消费的民事责任转嫁给网络平台,属于对未成年人特殊维权机制的恶意滥用。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案行为已触碰虚假诉讼的法律红线。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滥用司法救济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中当事人刻意隐瞒监护人实际消费、主动配合操作的核心事实,假借未成年人弱势身份提起诉讼,试图通过司法裁判获取不当退款利益,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对此,审理法院明确作出惩戒警示,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此类恶意诉讼可依法对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若查实存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恶意串通等严重情节,将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可追究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法院已固定全部关键证据,后续一经查实相关犯罪线索,即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彰显了司法机关规制恶意诉讼、维护司法秩序的坚定立场。
本案的终审裁判,释放出清晰的司法导向: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法治温情的体现,但这份温情绝不包容诚信缺失,法律的倾斜保护永远建立在事实真实、诉求合法、行为诚信的基础之上。网络平台已依法搭建防沉迷、消费限额、人脸核验等合规风控体系,全面履行了平台监管义务,无需为监护人的失职与失信行为买单。案件背后更折射出当下部分家庭的治理短板:部分家长疏于自我约束,沉迷网络直播打赏,疏于履行家庭教育、监护看管职责,疏于妥善保管个人支付账户与核验权限,在自主消费后又妄图通过“甩锅”未成年人的方式挽回损失。
司法既护幼也守诚,既容错也惩戒。此次650万元退款诉求被全额驳回的判决,是一堂极具警示意义的法治公开课,既明确了网络消费中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划定了未成年人网络维权的法定边界,更严厉震慑了假借未成年人名义滥用诉权、透支司法诚信的行为。任何试图曲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利用司法善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得不到法律支持,行为人也必将为自身的失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守护清朗网络环境、维护正常司法秩序,既要靠制度规制、平台尽责,更需每一个经营主体、每一个家庭恪守诚信底线、履行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