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了能吃17年的“减肥产品”,索要十倍赔偿
日期:03-23
通讯员 郑珊珊
在囤购了能吃17年的“减肥产品”后,以该产品系有毒、有害食品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杨某大量购买减肥产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系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判决某食品公司退还杨某货款,驳回杨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杨某在某食品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酵素梅六千余粒。涉案酵素梅的网页显示宣传语“每天吃一粒,轻松一整天”。之后,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在生产的酵素梅中非法添加酚酞,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2024年7月,杨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酵素梅进行检测,后被检测出存在酚酞。随后,杨某将该食品公司诉至余姚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销售添加酚酞的酵素梅,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理应退还全部货款。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涉案酵素梅标注每日食用一粒,杨某购入六千余粒,远超个人或家庭日常使用量。按每日一粒的食用标准,其购买数量可供个人食用约17年,远超18个月的保质期,即便考虑囤货需求,该数量也明显缺乏合理性。另经查询,近年来,杨某在余姚法院起诉销售者,主张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近四十件,足以证明其具备相关法律常识。结合杨某大量购买涉案产品,可以认定其购买行为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
综上,判决某食品公司退还杨某全部货款,驳回杨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初衷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结合商品属性、购买数量、保质期限、消费习惯、过往诉讼案件等因素,综合判定某食品公司需返还货款,杨某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既是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也是对滥用惩罚性赔偿行为的规制,彰显了司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与遏制恶意索赔之间的平衡。
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同时广大消费者维权应基于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切勿将法律保护条款异化为牟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