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恢复毛坯原状” 彰显司法绿色理念
日期:03-23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刘某将毛坯房出租给某网络公司,该公司经同意对房屋实施整体装修。后该公司违约提前退租,刘某要求其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刘某要求恢复毛坯原状的诉讼请求,以司法裁判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本案裁判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充分贯彻绿色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强行拆除具备使用价值的附合装修,将产生大量建筑垃圾与人力消耗,明显违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且拆除将毁损房屋或造成资源浪费的,相关装修附着物原则上归出租人所有。本案中,承租人装修行为已获出租人许可,属于对租赁物的合理改善,刘某主张无条件恢复毛坯状态,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案涉装修客观上提升房屋使用功能与价值,使毛坯房具备直接使用条件,刘某要求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修,本质上系剥夺房屋增值利益,且不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法律意义上的恢复原状,应指返还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房屋状态,而非机械还原至出租前的毛坯形态。
当前司法实践日益强化绿色原则与节约资源理念的适用,对于仅追求形式上恢复原状、实则造成显著资源浪费的主张,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中,承租人装修行为合法,未损害房屋基本价值,法院驳回刘某恢复毛坯的诉请,既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又契合社会资源高效利用与公平正义原则,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此类纠纷的产生,多源于租赁合同对装修及返还标准约定不明。出租人出租毛坯房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装修、装修范围、审批要求及退租处置方式,避免笼统约定“恢复原状”,宜细化可拆除项目、保留范围、损坏认定及赔偿标准等内容,亦可设立装修保证金以约束承租人退租行为。承租人实施装修前,应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退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拆除设施形成的孔洞、裸露线路予以修复,清理建筑垃圾,确保房屋符合基本使用条件。
该案的裁判意义,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转向。司法裁判引导租赁双方摒弃对抗思维,树立协商共赢理念,既依法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亦防止权利滥用与过度维权,推动民事活动在合法、理性、节约的轨道内开展,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